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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建筑设计中板柱构成适合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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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建筑设计中板柱构成适合高度1.综述由于板柱结构(无抗震墙者)抗震性能较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1992 年出版的《结构专业技术措施》中规定,在抗震设防烈度为 6度的地区,层数不能超过四层,房屋总高不能超过 16m,7 度区为三层及 12m,8 度区为二层及 8m。(以上指未设抗震墙的板柱结构)新的抗震法律规范 GB50011-2001 对于板柱结构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例如,对于适用最大高度,6、7、8 度区分别为 40,35,30 米;抗震墙应能承担全部地震作用,板柱部分能额外承担全部地震作用的 20%;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有数量的要求(抗震法律规范 6.6.9 式)等等。在抗震法律规范表 6.1.1,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中,有板柱-抗震墙结构,但是没有不设抗震墙的板柱结构,它的意思是,不推举采纳不设抗震墙的板柱结构。此外,目前有一种说法:抗震法律规范对于各种结构体系的房屋,“”都有一个 限制高度 ,这是一个误解。的确,包括过去的抗震法律规“”范都提出了 适用的最大高度 ,“”但这并不是 限制高度 ,它的意思是,在使用该法律规范进行设计,并遵守法律规范的计算、构造等一系列要求,各种体系在各设防烈度时,该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多少高度。例如,在 8 度区,框架-抗震墙按该法律规范设计时,适用到 100m高度。假如建筑物高度需要高于 100m,就需实行比法律规范内容更严格的措施(包括计算与构造),并经过规定的审查,只要符合要求,是可以超过抗震法律规范表 6.1.1 中的高度的。总之,“”并无 限高 的说法。假如限制高度,只许建多少米,岂不是限制了科技的进步新抗震法律规范对于板柱抗震墙的适用高度,规定得较低,这对于一般的高层建筑,是远远不够用的。是否可以建得更高一些,可以根据从震害分析着手:美国阿拉斯加四季公寓的倒塌,往往被认为是板柱-抗震墙性能不好的一个例证。但从林同炎事务所的分析报告来看,该工程的设计按 100%地震力由核心筒来承担,在承载力方面也是足够的,只因施工单位在钢筋接头上未按规定施工,才造成严重破坏。阿尔及利亚的倒塌事故,是由于该工程为纯板柱结构(楼板为双向密勒,无梁),层高较高,跨度也较大。此种结构不能抵抗地震是不足为奇的,也不提倡此类结构。综上所述,板柱结构的破坏主要是:.① 未布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因而地震作用全由板柱框架承受。由于未布置抗震墙,此种结构的节点刚度又相对较弱,因此侧向位移常较大。由于它延性差,抗弯和变形能力很弱,再加上 P-⊿效应,在强震时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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