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效婚姻的法律适用和审理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的结合
无效婚姻的特征:一是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本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甚至进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本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成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成认和保护
那么是婚姻为法律所制止和取缔
以婚姻为根底的家庭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当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
婚姻状况如何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而且也关系到子、家庭和社会的利益
在现实生活当中婚姻屡禁不止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来标准人们的结婚行为以便保证婚姻质量使婚姻关系走上安康开展的轨道
为了全面建立防治婚姻的法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开展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以下简称婚姻法)0 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现就这四种情形遂一分述: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行为或者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别人登记结婚的行为
虽未登记结婚但有配偶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亦构成重婚
重婚是被法律严格制止的行为
第 3 条第 2 款规定:制止重婚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确认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
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别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最根本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犯了道德风气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方案生育政策滋生腐败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是无效婚姻
(二)有制止结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