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钢厂动火管理规定 一、 总 则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炼钢厂动火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动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二、动火审批管理制度(一)动火作业等级划分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1、一级动火作业⑴ 禁火区域;⑵ 油罐、油箱、油槽车,储存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⑶ 各种受压设备;⑷ 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⑸ 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⑹ 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⑺ 油库(站) 、变配电所 (站、室)、液压站(设备本体、管道管路)、电缆遂道、易燃易爆物资生产储存加工场所、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可燃物)、填料式冷却塔、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AQ 3022mdash;2024⑻《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法律规范》规定的特别动火作业;⑼ 其它遇明火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场所。2、二级动火作业:⑴ 皮带通廊(保温材料为非可燃物);⑵ 新、老空压机站区域(不包括各种受压设备)⑶ 除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动火作业。3、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都属于三级动火范围。(二)《动火证》审批程序1、《动火证》由施工单位提供,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安监部统一编制的《动火证》。2、一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初审签字,经安全科复检签字后,报分管厂长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审批办法: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车间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改、扩建项目中的二级动火作业由改造办专责审核,改造办分管主任审批。4、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办法:三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区域的点检员或区域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签字,车间安全员(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专责)审核,车间分管领导(改、扩建项目由改造办分管主任)终审批准。5、节假日、双休日、夜班期间,原则上禁止一、二级动火作业。如生产或检修需要必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夜间一级动火作业,车间设备主任必须到现场确认,而后由车间点检员在《动火证》审核栏签字,车间设备主任代厂领导负责终审批准,车间设备主任到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