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 2025 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高频考点:仲裁开庭和裁决 一、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第 3 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 3 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仲裁员的回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提出回避的时间 ①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②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提出。 二、开庭和审理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涉及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 3.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公开。 4.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假如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5.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假如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三、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 1.仲裁中的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中的调解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2)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 1.仲裁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 速记点评 “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理”对应:“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