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标准梅州市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 〕管理,确保基金会合法合规接受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梅州市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 基金会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的非公募的公益机构
未经基金会准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进行募集资金、接受捐赠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梅州市山东中学开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遵循非公募、透明、尊重捐赠方意愿、表达捐助效益最大化的根本原那么接受捐赠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合法投资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接受超出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的捐赠
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货币捐赠应以直接到达基金会根本账户数额为准
基金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根据入账价值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根据如下规定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