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经济活动越来越活跃,不仅各种普通诈骗犯罪随之呈现上升趋势,而且各种新型诈骗犯罪也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特别是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种特别的诈骗现象---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的陈诉或伪造的证据,借助法院裁判的强制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对此种诈骗现象,我们称之为“诉讼诈骗”。在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有 2025 年轰动一时的跨省审判澳柯玛与乔红霞货款纠纷案、2025 年末,重庆、深圳等地陆续出现多起以民工索要欠薪为名,实则追讨工程款甚至诈骗建筑公司财产的案件等。“诉讼诈骗”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也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大量的案件表明,“诉讼诈骗”的涉案财产数额大,少到几万元,多到几千万元,而且许多这样的案件从一审打到二审,甚至再审,对司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随着诉讼诈骗案件的逐年增加,实务界与理论界对诉讼诈骗的定性产生了巨大的分歧。2002 年 10 月 1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讨论室针对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讨论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求》作出答复: “……假如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公司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80 条第 2 款的规定,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人又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因当依照《刑法》第307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阻碍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批复》一出笼便如一石激起千浪,引来了许多的非议,同时也揭开了对“诉讼诈骗”进行讨论的序幕。各种关于“诉讼诈骗”性质的说法纷至杳来,具体来说有“敲诈勒索罪说”、“无罪说”及“诈骗罪说”等。随之而来,诉讼行诈骗的认定与处理也成了学者们论述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在罪的认定上争议很大。其实,“诉讼诈骗”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一个新的话题。德国、日本的许多国家的学者对这一行为的性质有过详细的论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了对“诉讼诈骗”的讨论,以其能对我国在司法立法上对“诉讼诈骗”进行刑法规制有所裨益。目 录摘 要..................................................................11. 诉讼诈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11.1.诉讼诈骗行为的概念和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