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不是“绿灯”一一建筑企业“伤亡指标”管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建筑企业伤亡事故“指标”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 产物。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步入正轨,形成良性循环时, 伤亡事故的数据统计分析难有规律可循,无法对症下药,经 常是这段时间伤亡事故明显下降,过段时间又居高不下,此 一时彼一时。事故类型起伏变化犹如“按下葫芦起来瓢”。 正逢你大做连续多年无事故经验介绍时,突然“祸从天降”, 之后,又“祸不单行气其实,这些“祸”多是人祸,造成 安全生产恶性循环的原因是安全生产低成本运行,治标不治 本。“四出”是安全生产低成本运行不争的事实,即出事故、 出会议、出文件、出机构。目前,建筑业一些施工企业仍是 靠“四出”抓安全、促安全、查安全。在施工生产中只要一 涉及安全生产资金、安全技术设施、施工环境等“硬件”投 入问题时,就被否决或搁浅。此状况值得我们深思。“百分 之五”与“百分之十”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有明显区别。 例如英国、法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的建筑公司,用于控 制安全生 产 事 故 的 资 金 投 入 占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10% , 在 此 基 础 上 提出“零”死亡指标。有报道:英国石油公司在珠海投资 建项中,曾因工人违章焊接作业立即要求工程全面停工整顿, 停工时间长达 13 天,该公司损失很大。我们从中可以看到 国外同行在面对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的态度,他们把安全 预防工作看得如此重要,真正体现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 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和“关爱生命”的理念。他们认为安 全比经济效益更重要,预防控制伤亡事故基点在施工现场。 相比之下,我国建筑企业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比例只占 工程总造价的 5%,一些企业甚至还低于这个比例。由于建筑 行业管理环节转包多、垫资施工阴阳合同多、执法不严违法 施工多,从而导致安全技术含量低,硬件投入少,形式主义 多,治标不治本等问题。就改善劳动条件,增加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保障劳动者生 命和财产,我国宪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建筑法中都有 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第十七、第十八条中规定:“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 任。”在第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