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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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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4 年 5 月 24 日,原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认证及认证培 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 61 号,以下简称《办 法》),自 24 年 8月 1 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 证认可条例》配套的对认证人员管理的支撑性文件,《办法》的 发布实施对于提高认证从业人员素养、法律规范认证人员行为、提升 认证质量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办法》中的监管范围、 对认证人员的管理方式等已与认证工作进展需要不一致,需要进 行修订。一、修订的必要性(一)《办法》管理的人员范围需要调整。《办法》中对培 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已无依据。根据“谁出证,谁 负责;谁签字,谁担责”的要求,需将管理范围进行调整,集中 到对认证人员的管理。(二)《办法》中认证审核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需要改革。 认证人员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推动实施自愿性人员认证制度。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认证人员职业资格划 归为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因此,有必要对《办法》中 的认证审核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进行改革。(三)《办法》中机构名称需要调整。随着机构改革,《办 法》中有关单位的名称及工作内容与现状不一致,需要与新的机 构名称统一协调。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推动实施自愿性人 员认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多次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 基础上,起草形成了《认证人员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取消对认证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要求。根据国务院深 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和认证人员 管理制度改革方向,《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对认证人 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强制注册)要求。(二)强调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的管理职责。根据《认证机 构管理办法》、有关国家标准中对认证机构人员管理的要求,《办 法(征求意见稿)》中增设了认证机构人员能力评价基本要求和 人员能力管理程序要求两个条款,强调认证机构对认证人员评价 管理的主体责任。(三)明确对人员认证机构的要求。针对人员认证机构这一 新认证机构类型,《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人员认证机 构的基本要求。(四)对违规人员的处罚由停止、撤销执业资格改为一定数 额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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