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条款要求及认监委释义 条款要求 认监委释义 No. 1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规范认证本条属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本办法是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国家质检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是《认证认可条例》的配套的方法,是对《认制定本办法。 证认可条例》细化和相关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其法律效力属于部门 制定的行政规章。 2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的定义。 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法律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认证机构必须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对其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所有认证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认证机构的性质属于是既独立于 产品生产方或提供方(第一方),又独立于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 (第二方)之外的第三方性质,不得与上述两方存在利益关系。因 此,认证机构必须独立开展认证活动 ,在整个认证活动过程中避 免受到来自各方面包括商业、财政或是其他利益方的干扰;认证机构的运作方式是依据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证明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本条规定了本方法的调整对象、地域管辖和适用范围。 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调整对象是从事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管,地域管辖规定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和开展对认证机构的 监管活动,都适用于本办法。 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本条是对认证工作管理体制的制定。 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 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对于认证机构的行政监督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质检总局、国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 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行为进行规划、协调、审查、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批准、督促、检查、指导、奖励和处罚等行政行为的总称。对认证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从业活动监督管理的目标,一是依据《认证认可条列》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