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 的 规 定 , 制 定 本 细 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有计划地进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 以 及 人 民 的 健 康 、 安 全 提 供 计 量 保 证 , 维 护 国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第 二 章 计 量 基 准 器 具 和 计 量 标 准 器 具 第四条 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 二 ) 具 有 正 常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环 境 条 件 ; ( 三 ) 具 有 称 职 的 保 存 、 维 护 、 使 用 人 员 ;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 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 有 权 废 除 技 术 水 平 落 后 或 者 工 作 状 况 不 适 应 需 要 的 计 量 基 准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 二 ) 具 有 正 常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环 境 条 件; ( 三 ) 具 有 称 职 的 保 存 、 维 护 、 使 用 人 员 ;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