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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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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问题原告赖某等诉被告王某、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广东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余洪关键词车上人员第三者身份转化裁判要点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机动车辆之上,故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顺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案例索引一审: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5 )穗天法民一初字第 1649 号(2025 年 5月 8 日)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穗中法民一终字第 5039 号(2025 年 9 月16 S)基木案情原告(被上诉人):赖某等被告:王某、广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公司”)、广东某交通服务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该司同时系上诉人)2025 年 2 月 22 日 04 时 25 分,被告王某驾驶粤 AH7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广园快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珠吉立交桥时,遇受害人蔡某驾驶粤 A68**7 号中型专项作业车停在东向西第一条机动车道内作业,蔡某正处于作业车车头前方的路面上,粤 AH70**号车与粤 A68**7 号车发生碰撞,造成粤 A68**7 号车推前碰撞蔡某至水泥护墙处停下,造成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因被告王某超速驾驶且没有根据操作法律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驾驶车辆作业未根据安全标准作业,在来车方向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粤 AH70**号车向被告某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 50 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险,有购买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粤A68**7 号车向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 20 万元的商业险,木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保公司及被告某保公司在各自交强 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 金共 11116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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