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公众参加1. 管理部门应如何公开相关信息?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对于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或经营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还应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公开危险废物产生或经营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结果。鼓舞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危险废物单位参照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公开环境信息。2. 企业应通过哪些渠道公开相关信息?依据《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实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1)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2)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3)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4)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3. 企业公开的信息应该包括那些内容?(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4. 公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加危险废物管理?在有关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公众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加暂行办法》,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在进行听证会的 10 日前,依据具体项目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进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危险废物相关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