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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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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医疗制度1. 医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度责任感,尊重、关怀、爱护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2. 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遇涉及病人的语言,均应做到清楚简明,分寸得当,避开其产生误解、疑虑、悲观等不良情绪或造成其他不必要的损害。对有可能对病人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害的病情分析、病例讨论等不得在给病人查房时进行。3. 对于可造成病人精神损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在不违反保护性医疗制度前提下,不得卑视病人,在向病人和家属告知病情时,应使用法律规范性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的艺术和效果。4. 医务人员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时应做到衣着干净端庄,态度热情温柔,耐心细致,动作娴熟准确,成功率高,尽可能减轻病人的紧张、焦虑和痛苦。5. 为教学工作需要进行现场示教时,或在病人清醒状态下进行手术时,医务人员不得泄露病人不应了解的、不利于其病情恢复的情况。6. 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医务人员在疾病诊疗活动中所处的特别地位,主动或被动地了解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私密。病人具有隐私权,隐私权必须得到保护。保护病人隐私是医务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7. 病人的隐私仅在诊疗过程中向医务人员公开,是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务人员必须严格为其保守秘密,未经病人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泄露。8. 本院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查阅或复印病历、检验报告等医疗资料。必要时必须与具体经管医师协商后根据医院相关规章制度办理。9. 在未得到病人或其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医院无权向除司法机关、疾病控制中心、省市医保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病史资料。10. 遇到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而不宜让病人知情的情况时,由病人授权委托其近亲属代行知情权。如病人因故无法行使知情权,由其法定继承人代行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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