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外事工作管理,提高外事工作的效率,适应 XX 科技对外沟通、联系的需要,根据国家、市府和 XX 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的涉外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 公司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第四条 公司办公室是公司外事工作的归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公司的外事工作。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外事部门或外事专(兼)管员负责管理、办理本单位的外事工作,业务上受公司办公室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单位应当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分管外事工作。第二节接待与邀请第五条 各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外事接待任务,原则上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需要自行安排。第六条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及集团对外事务部直接下达的外事接待任务,各单位必须根据要求仔细做好接待工作。在接待活动中遇到难以把握的问题或者发生重要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我方主要陪同人员以及本单位的外事分管领导和集团对外事务部请示汇报。第七条 各单位接到不属于正常业务范围内的或者比较敏感的外事接待任务,必须通过科技公司,必要时由集团请示市外办,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接待。第八条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出席的外事活动(包括会见、宴请、采访等),必须提前 15 日通过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集团请示,经集团领导同意和市外办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的,原则上报 xx 科技公司审批。需办理入境签证的,通过科技公司报经集团同意后报市外办审批,并由市外办签发入境签证通知。第三节因公出访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的因公出访主要是指:(一)由集团领导率领的文化广播影视代表团;(二)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考察团组;(三)科技沟通、访问、贸易洽谈、展销、援外工程、技术、业务培训等;(四)公派讲学、进修、学习。第十一条 申请因公出访的,须报集团审批。各单位在申报因公出访项目时,须阐明出访理由、目的、时间、人数、费用来源,并附对方的邀请信原件及译文、预审表等,原则上至少在出访任务实施前 30 日报科技公司核准后再报集团审批;须请集团领导率领的出访团,由集团对外事务部协调办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上报出访任务前,必须办理预审手续,出访申请经集团审核同意后,由集团组织部门办理出国(境)预审并出具预审表,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