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临时用电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项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所有动火、用火作业。外来单位在本公司所属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遵守本制度,若其动火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当及时制止。1、动火作业的分类1.1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1.2 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处于生产运转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和大型危险品储罐为特别动火。1.3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为一级动火。我厂各生产车间、物管处的重点防火部位所属区域 5 米范围以内为一级动火区域。1.4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1.5 遇节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2、动火作业安全要求2.1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电炉、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酷热的临时性作业,在非禁火区域的气焊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办理下釜证、登高作业证。在固定动火区设立标志,界定动火范围,制定安全措施,不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由检测、修理班长负责管理。固定动火区设立条件:(1)固定动火区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 30 米;(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应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质和其它杂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6)固定动火区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2.2 凡盛有或盛过危化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儲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之后方可动火作业。2.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沟、阴井、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实行相应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发火灾事故。2.4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升级管理。2.5 动火作业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员应当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特别在延时或作业现场发生变化时应按作业证要求重新逐个检查、核实。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