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休假管理规定一、探亲假1.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指 3 月底以前转正的)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 30 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 20 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2.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别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3.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假如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别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 30 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4.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5.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6.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假。7.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应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8.在 3 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 3 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9.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等法定节假日)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二、病假1.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诊断证明,经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医生开的病假条一律无效。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请病、事假,相应延长见习期。3.凡探亲、事假、工作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诊的职工,应持当地医院出示的证明、病历、化验单到保健科换病假条办理手续,否者一律按旷工对待,不给报销医药费。4.工作人员病愈要求恢复工作,需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专家出具证明和医务科审批,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不能胜任工作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调入医院连续工作不满一年即请病假(1 个月以上)者,扣发全部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5.关于病假期间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