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临床教学单位教学管理规定一、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二、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常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市、自治区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进展所需的投资。三、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 8〜10 米 2 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四、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应参照附属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五、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1.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2. 经省级教学医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沟通中使用此称号。3.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育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七、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老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八、教学与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加高等医学老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老师可享有教学休假。九、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至教学医院,用于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十、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学校对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十一、学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为医院开展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沟通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十二、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 4 米 2、实习医院按每生 2.5 米 2最低要求核算),所建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应为教学专用。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