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1.1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综合利用过程中的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身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1.2 编制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3 范围及术语1.3.1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暂存、出库、运输、综合利用等活动。1. 3.2 术语(1)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 危险废物贮存:指危险废物再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3)贮存设施: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物的设施。(4)危险废物暂存:指危险废物在综合利用、转移、处置前集中贮存设施。(5 )容器:指按标准要求盛载危险废物的器具。1.4 危险废物的管理1.4.1 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综合利用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1.4.2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1.4.3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1.4.4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1.4.5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1.4.6 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1.4.7 禁止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1.4.8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实行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1.4.9 制定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县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台帐;1.4.10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实行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县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1.4.11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1.4.12 各部门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有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行为者,将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对违规者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