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制造强国,促进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健康进展,法律规范开展创新中心考核评估(以下简称考评)工作,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25〕273 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25〕64 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考评对象是已运行满一年的创新中心。考评分为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一般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当年不进行考核。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确定参评创新中心名单、选择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专家组人员、对考评结果的处理等。第四条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考评工作的条件,能够根据本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考评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开展考评,提交考评报告.第五条 考评专家组似下简称专家组)由熟悉创新中心工作的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第二章考评内容第六条创新中心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和运行情况.第七条 建设情况主要考评创新中心根据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主要包括中试孵化、测试验证、行业支撑服务等方面建设的情况.第八条运行情况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 6 个方面,分别是:创新中心的研发力量、共性技术突破、产学研协同、突出市场导向、成果转移转化和可持续进展能力的情况.第九条创新资源重点考评创新中心研发队伍建设和研发资金投入情况.主要是:(一)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和本领域行业技术领军专家的情况,以及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二)创新中心研发资金投入的情况,以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第十条核心定位重点考评创新中心面对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取得突破的情况。主要是:(一)创新中心根据建设方案中明确的技术目标取得关键共性技术突破情况,以及新增专利申请数量;(二)创新中心围绕行业共性技术需求,自主或合作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承担所在领域的国家级项目的情况.第十一条协同化重点考评创新中心汇聚本领域创新资源的情况.主要是:(一)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各类创新主体的情况,包括用户在内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二)创新中心聚集本领域内国家级创新平台的情况;(三)创新中心对成员单位现有的仪器、设备等资源共享利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