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各项外委、外包、保产、施工等项目的安全管理,避开人身和其他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制定《外委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并下发执行。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区域内所有的外委、外包、保产、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为外委方)的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3、监督管理部门职责3.1 安全管理部、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是对外委方实施安全监管、考核的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全面负责公司范围内外委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2 各项目主体单位的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责任第一人,全面负责辖区内外委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3.3 审控部负责签订合同时,对安全协议、技术协议签订的审查工作。4、资质审定主管业务部门(包括工程部、设备部、供应部等)和项目主体单位负责各项目的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招投标。4.1 资质审定的内容外委方必须提供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器材、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或设施;外委方已健全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并保证有专人严格组织实施;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已取得《特种作业证》;施 工 作 业 人 员 人 数 在 人 以 上 的 , 必 须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员 , 人以下的,可指定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5、合同签订5.1 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确定外委方和工程造价后,由主管业务部门和外委方拟定合同。5.2 合同签订前由项目主体单位和外委方签订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5.3 安全协议和技术协议签订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6、安全协议的签订在外委方确定后由项目主体单位负责与其签订安全协议书。6.1 签订安全协议前,外委方必须向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的缴纳由外委方持拟定的商务合同到安全管理部开具缴费通知单,到财务缴纳安全保证金,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所需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如下:6.1.1 合同金额在 万元以下,需交纳 万元安全保证金。6. 1.2 合同金额在 万元之间,需交纳 万元安全保证金。6. 1.3 合同金额在 万元之间,需交纳 万元安全保证金。6. 1.4 合同金额在 万元以上,需交纳 万元安全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