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内容提要: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进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1989 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是《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机制、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并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实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政府担负着社会管理的重任,理应把环境保护作为执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必要性 我国生态环境日趋恶化 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高速进展,GDP总值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前六位,但是在这惊人的成就背后是以资源耗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目前,我国有 1/3 的国土被酸雨侵害;被监测的 343个城市中,3/4 的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全球污染最严重的十个城市我国占了七个; [1] [1] 七大河流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城市河段 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全国尚有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中国沙漠和沙化土地总面积为 262 万km2,已接近国土面积的%,且每年还以 3 463km2 的速度扩展。 这些数据,只是描述了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的一个方面,但沉甸甸的数字说明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已经濒临危机的边缘。假如政府不实行有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严峻的环境问题必将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高速、持续进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国际环境保护大势所趋 1992 年,一百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进展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里约环境与进展宣言》和《21 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重要文件,从而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进展、实现可持续进展成为人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