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和去政治的神学 在一个“去政治化”的时代,即在一个只有颠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法分子、不再有政治右派和反革命分子的时代,自称为“法学神学家”的施米特肯定不是一个招国人喜爱的家伙,因其坚持“政治是整全”的生存性立场,甚至肯定某种事态不再具有政治性的决断横竖是一个政治决断[1]
无论富爸爸或穷爸爸都不喜爱施米特,是因为在后者看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当下决断和半个世纪前剥夺富人的历史决断都是正当的,确实,两种决断的正当性都已载入了国朝的中学教科书
天主教徒不喜爱施米特,因为后者说过“[罗马天主教的]理性主义寄寓于一系列建制机构,本质上具有法的意义”[2],而在施米特的语汇中,“法的意义”即是政治的意义,为此,国朝与新教宗本笃十六世修好的前景势必扑朔迷离
新教徒不喜爱施米特,因为后者说过,“倘若教会仅仅满足于充当有灵魂的一极,与缺少灵魂的一极相对立,它就忘记了自己的真正本质
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就变成了资本主义求之不得的补充因素,变成了一个帮助人们忍受残酷竞争的保健机构,就像城市居民星期天外出郊游、夏天外出小憇一样”
[3]国朝的儒学传人更不喜爱施米特,因为依照后者的“法的逻辑”,只要少了建制机构这一“插入的中介”,即便儒教有心想“充当有灵魂的一极”也不可得
自从《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问世,施米特的名字从此与 “政治神学”的概念捆绑在一起了
刘小枫强调区分“政治神学”的两种含义:首先指神学观念转移为国家法的观念及其相互转换,这样的“政治神学”不是指一种神学主张,而是“形而上学与国家理论极其有益的平等性”,“神学与法学论证在知识概念之间结构的同一性”;其次指对政治的形式以及政治-历史事件一般地和具体地作出评判的神学学说[4]
通常人们认为施米特仅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政治神学”的概念,一如其自我表白:“我就政治神学这个论题所说的一切,都是一个法学家对神学与法学之间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