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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和去政治的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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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的和去政治的神学 在一个“去政治化”的时代,即在一个只有颠覆或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法分子、不再有政治右派和反革命分子的时代,自称为“法学神学家”的施米特肯定不是一个招国人喜爱的家伙,因其坚持“政治是整全”的生存性立场,甚至肯定某种事态不再具有政治性的决断横竖是一个政治决断[1]。无论富爸爸或穷爸爸都不喜爱施米特,是因为在后者看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当下决断和半个世纪前剥夺富人的历史决断都是正当的,确实,两种决断的正当性都已载入了国朝的中学教科书。天主教徒不喜爱施米特,因为后者说过“[罗马天主教的]理性主义寄寓于一系列建制机构,本质上具有法的意义”[2],而在施米特的语汇中,“法的意义”即是政治的意义,为此,国朝与新教宗本笃十六世修好的前景势必扑朔迷离。新教徒不喜爱施米特,因为后者说过,“倘若教会仅仅满足于充当有灵魂的一极,与缺少灵魂的一极相对立,它就忘记了自己的真正本质。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就变成了资本主义求之不得的补充因素,变成了一个帮助人们忍受残酷竞争的保健机构,就像城市居民星期天外出郊游、夏天外出小憇一样”。[3]国朝的儒学传人更不喜爱施米特,因为依照后者的“法的逻辑”,只要少了建制机构这一“插入的中介”,即便儒教有心想“充当有灵魂的一极”也不可得。自从《政治的神学:主权学说四论》问世,施米特的名字从此与 “政治神学”的概念捆绑在一起了。刘小枫强调区分“政治神学”的两种含义:首先指神学观念转移为国家法的观念及其相互转换,这样的“政治神学”不是指一种神学主张,而是“形而上学与国家理论极其有益的平等性”,“神学与法学论证在知识概念之间结构的同一性”;其次指对政治的形式以及政治-历史事件一般地和具体地作出评判的神学学说[4]。通常人们认为施米特仅是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政治神学”的概念,一如其自我表白:“我就政治神学这个论题所说的一切,都是一个法学家对神学与法学之间的结构亲缘的论述,而且还是一个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层面上凸现出来的系统性的结构亲缘。”[5]迈尔认为,施米特的自我表白未必全抛一片心;把政治神学简约为单纯的世俗化命题,或者磨去其棱角,变成一个“科学理论”或“概念史”命题,将其对象说成是神学与法学的某些“对应”、“类比”、“结构同一”,更是一种学术传说。实质上,施米特的政治神学是围绕着“所有政治的形而上学核心”的“整全认知”,它为一场信仰与信仰窄路相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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