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公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建设、保护及其他活动的单位与个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景区森林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成立景区消防队负责内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景区内工作的任何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深化贯彻执行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坚决服从景区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安排,保证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根据规定配置相关防火预警设施和消防器材。 2、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作,同时组织防火自检自查,落实防火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同时鼓舞和引导景区内经营性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财产火灾保险。 3、积极组织景区内部各单位进行各项消防安全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意识。 第六条在景区内从事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在其营业之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消防隐患整改,确定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业主负责。 2、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共用各方对自己使用或者管理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共用各方应共同制定管理办法。 3、当事人任何经营活动都不得阻碍建筑消防设施和通道的使用,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改建和改造,不得在室内使用明火(食品加工业除外),不得随意改变电线电路,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没有合格证的电器。消防队对电力设施、用电线路等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档案,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大功率电器使用前须向景区消防队申报备案,对不符合用电安全规定的,不予同意。 第七条景区内经营场所梁、柱、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与周边建筑相邻部分必须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必须 300(增设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场所,其防火分区最大面积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倍) 1、大型经营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