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法律规范及信息问询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 XXXX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法律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法律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和《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 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2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九)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