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监理单位在建设监理中的安全控制责任,它们是以规章的形式提出的,是对以前规章的进一步延伸,监管单位职责的法律规范和合同。相比之下,监督单位的责任更重。在这种环境下,讨论了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的安全控制方法,监理单位避开了法规规定的安全风险,提高了工程监理水平,保护自己的利益具备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监管机构的现场安全控制方法进行初步探讨。首先,监管单位安全控制条例的基本要求。根据规定,监管单位的安全控制责任包括下述方面(第 14 条):(1)确保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特别施工计划符合工程施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及时实行适当措施,要求建设单位纠正发现的隐患;(3)当建设单位拒绝整改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4)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条例》第 26 条规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和起重工程,脚手架工程,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拆迁爆破工程和其他危险工程。《条例》第 57 条规定了监管单位违反上述职责的责任,包括:限期内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格水平,撤销资格证书,承担赔偿责任,追究监事的刑事责任。《条例》第 14 条还明确规定,监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责任。第二,对监管单位安全控制的新监管环境进行探讨。对于监督机构来说,施工现场的安全控制类似于质量控制,真正做好工作所需要的能量是巨大的,但由于监管费用和现场监管设施、监管人员数量、经验等限制,安全控制工作只能达到一定的深度,但为了避开法律责任,监督机构的安全控制工作只能而且必须在实际情况和法规之间寻求一定的平衡。(1)安全技术措施和特别施工计划的审计和控制条例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项目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要求;这包括以下问题:(1)审计的内容控制:法规通过安全技术措施或特别施工计划明确规定符合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就安全控制而言,监督者只需要审查相关的强制性标准是否反映在安全措施或特别项目中,而不必考虑安全措施的经济性,完整性等。用于全面审计。为了进一步方便监理人员的审计工作,监理单位应当配备项目建设的相关强制性规定,便于检查。还应当指出,一些操作说明性的强制性规定易于审查,但有一些原则规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