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一、安全管理责任:1、xx 矿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总责。2、分管矿长是所分管专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专业安全生产负责。3、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技术管理全面负责。4、矿安监处长是监督矿井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5、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是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6、各采掘队技术员是本单位技术管理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技术管理负责;7、班组长是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二、责任追究:1、矿井发生重伤以上的安全事故,追究矿领导班子成员、有关责任人、单位、部门、专业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矿、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矿井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长、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矿、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3、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不仔细、不全面或隐患排查后没有实行针对性防范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责任。4、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后,生产单位不按时整改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追究队跟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监员的责任;分管矿长、专业科长负连带责任。5、因技术管理不到位、技术管理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技术员的责任。6、因规程、措施审查不仔细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参加审查的有关责任人责任。7、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补充安全措施,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技术人员责任。8、规程措施未传达贯彻,不履行签字手续,因此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矿技术员责任;分管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队技术人员负连带责任。9、无规程措施施工、违犯规程措施施工而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专业科长、事故单位负责人、队跟班管理人员、队技术员、班组长、安监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责任。10、矿井技术装备不完善,安全设施不健全,因此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专业科长责任。11、各类安全设施安装不履行安装验收制度而投入使用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分管副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