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完善通风系统
1、各类通风设施,有规划、有布置、按通风设施质量标准化,保质保量完成,保证通风系统完整、合理
2、严格通风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立健全各类通风设施,通风仪器、仪表、局扇管理台帐,做到台帐与实物相符,以备留档备查
4、爱护通风设施,任何人不经许可,不得破坏通风设施,否则,将严惩不殆
5、瓦斯员必须每班对自己责任区内的设施,进行检查,如漏报,处以 50 元以上的罚款
6、合理选择测风站,建立标准测风站,使测风结果准确无误,使通风管理建立在科学法律规范化的基础上
7、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编制与采掘计划相配套的通风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8、严格执行每月 1 日、11 日、21 日的三次一通三防大检查,并按四定表的形式落实执行
第二条 严格“以风定产,以风定面”的原则,保证安全生产
1、矿井所需风量,必须经过合理计算,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矿井必须根据实际风量决定矿井产量和采掘工作面个数,切实核定通风能力,严禁超过矿井通风能力生产
3、对于计划外开拓的工作面,必须经通风部门核定风量,同意开掘后方可开拓,无论那种情况下的开拓都必须在开工前3~5 天向通风科提交开工申请,申请中说明开工时间、地点、掘进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开拓
4、私开掘进工作面的单位,按破坏安全生产处以 5 元以上的罚款,并必须向通风部门提交检查和保证
5、及时填制各类图纸、报表,进行分析讨论,制定通风管理方案,科学管理
第三条每十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测风旬报表上报矿长,总工批阅
第四条每年根据采掘作业计划,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五条通风系统调整的审批程序:1、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由通风科编制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