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1、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2、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采区以下通风系统调整时,由通风管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
3、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风管理部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
通风能力必须大于生产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生产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根据通风能力核定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矿井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
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安检科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有记录可查
5、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掘工作面进行专项通风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准开工生产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出现不符合《X 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交联通风、扩散通风
7、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顶区
8、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动逐个封闭和采空区连通的巷道
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永久密闭,全部封闭采区
9、凡因生产需要综采面搬家倒面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 5 天书面通知通风管理部,以保证通风管理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系统调整完毕,经通风管理部确认,通风系统完善、稳定、合理后,生产业务部门方可通知该面开工验收,否则,不准进行生产
10、井下所有地点均不得采纳钻孔、围岩、采空区以及通风设施的漏风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
11、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规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