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1、1 为统筹城乡协调进展,加强我区村庄规划与管理,加快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庄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乡规划法》、《村庄与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西藏自治区村庄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等法律、法规与法律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外得行政村。1、3 本导则所称村庄,就是指农牧民生活与生产得聚居点。本导则所称村庄规划就是做好农牧区各项建设工作得先导与基础,就是村庄建设与管理得基本依据。1、4 村庄规划得编制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进展观;坚持把改善农牧民居住条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得目标结合起来,坚持把政府引导与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坚持把构建与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与我区开展得“强基惠民”活动结合起来,适度提高规划编制得起点与标准,促进农牧区又好又快进展。1、5 村庄规划得编制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项目、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进展以及先规划后建设得原则,尊重农牧民意愿与农牧区实际情况,体现地域特色、民族特色与传统风貌,合理配置村域内各类资源与生产要素,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类生产及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农牧民安居定居建设需要。1、6 村庄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得指导下由村庄所在地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重点村庄得规划还应当报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备案。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1、7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当将所辖村庄得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1、8 村庄规划得编制,应当符合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符合城乡统筹得总体要求,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村庄所在地得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妥善处理近期建设项目安排与远期规划进展得关系,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与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引导农牧民逐步向县城与集镇集中,有效实现城乡统筹。1、9 村庄规划应当与农牧、国土、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得扶贫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公路规划、中小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灌溉进展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村小水电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规划等相衔接。1、10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与建筑设计资质等级得单位承担编制任务,采纳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