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资料土地制度讨论的制度土地代理人考试 辅导资料:土地制度讨论的制度-土地代理人考试-考试吧一个学科或学科的某一个领域要能够成立,明确讨论对象是首要基本条件,假如缺乏这一条,不仅基本概念、基本假设、基本讨论方法无从谈起,连讨论范围也不清楚。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虽然已经经过多年讨论,但在讨论对象方面,还不够充分明确,需要进一步予以界定。所谓“制度”,是指一定时期社会要求其成员必须予以遵守的行为准则或办事规程。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内涵。就狭义来说,它一般局限于上层建筑范围以内,是指国家的法律、命令等等,而就广义来说,则涉及整个社会,即不仅涉及上层建筑,也涉及生产关系、生产力以及一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往的中国古代土地制度讨论,虽然也涉及了广义的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如关于耕作制度方面的三田制(这属于生产力范畴)、地主与农民的具体关系(这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等等,但一般是狭义看待制度这一概念,讨论对象大致局限于国家有关土地的一些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使讨论带有了很大的局限性。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史所讨论的“制度”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即有关土地的各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属于生产力范畴的耕作制度,一是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土地关系,即社会中不同阶层的人通过土地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一是属于上层建筑的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其理由 一、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是现实土地关系的折光反映,它只有从后者得到最终和根本的解释; 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土地关系并非完全一致,其间必定存在差异,有时差异还非常大,我们不能完全用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来描述和解释现实的土地关系; 三、土地关系与农业生产力进展水平关系密切,从根本上来说,前者为后者所决定,例如,在实行撂荒制耕作方式时期,生产关系方面的共同体色彩就浓厚得多,而只有铁犁牛耕,才为广泛的个体小农家庭经营奠定了真正的基础,从而也为封建式的农业租佃关系制造了基本条件。对于两周土地制度讨论来说,以为,假如能从这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的分析,讨论就会深化,会发现一些未被注意过的问题,得到一些新的结论。例如,假如我们注意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巨大进展,耕作制度的巨大变化,那么土地关系以及有关土地法律制度的巨大变化就会很容易理解。自春秋中后期产生并逐渐推广的铁犁牛耕、以铁犁牛耕为基础的我国第一种精耕细作耕作法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