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案的相关问题一、问题的提出:是牵连犯还是想像竞合犯根本案情:行为人王*为了诈取保险金与*合谋,由*将王*从一汽车公司承包的客车烧掉,事后付给*一定的酬金。该客车归汽车公司所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汽车公司。一日凌晨,*携带汽油到汽车公司,将王*停放在汽车公司院的客车烧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五千余元。当时车站停有其他车辆十余辆,燃烧地点距家属楼 16 米,距加油站 25 米,距气象站 7 米。事后,王*将客车被人烧毁的情况通报该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未能及时查明起火原因,遂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三万余元。本案中,行为人王*为骗取保险金,以放火烧毁投保汽车的方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骗得保险金的行为该如何处理,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保险金,但他们只实施了放火烧车这一个行为,并未实施诈骗保险金的行为;且行为人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其欲以放火的手段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和做法,是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事实上他也不可能向保险公司索赔。行为人放火烧毁汽车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触犯了两个罪名,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它只是预备行为,构成预备犯;而行为本身又构成放火罪。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完全符合想像竞合犯的特征。因此,根据想像竞合犯的处断原则,以放火罪论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该观点一方面认为行为人不可能实施保险诈骗罪的行为,但又成认放火烧车是保险诈骗的预备行为,自相矛盾。其二,以不具备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资格和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为由,否认其实施该犯罪的观点也是不能成立的。即使不具备*罪的主体资格,也可以通过其他人实施该种犯罪,否则在现行刑事规条件下,就不能解释妇女也可以成立强奸罪的共犯甚至是实行犯;而且,对保险合同的误解不能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成心,而能不能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也不能阻却保险诈骗罪的成立,因为刑法关注的是其保护的法益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害,而不是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是否猎取或者猎取了多少利益。其三,没有全面准确地认识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忽略了行为人“接他人之手 犯罪的事实,简单的将行为人实施放火烧车的行为归结为“一个行为,不能解释骗取保险金的成心与实施放火行为的主客观相脱离的矛盾。笔者以为,本案中王*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两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牵连犯。二、想像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和想像竞合犯都是罪数形态领域的问题。其界限在理论上往往易于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