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用企业”走向“占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1)过去一段时间内市场的表现作为商品可替换的证据 譬如,在某些案件中,因为市场上的一些突发事件,会出现两个商品互相替代的直接例证。假如可以获得这样的信息,那么这些数据对于市场定义来说是根本性的。 假如市场上突然缺乏某商品,假如消费者由此直接转向购买另一商品,那么说明这两个商品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另外,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新商品的上市影响旧商品的销售,此类信息也有助于说明新旧商品之间的可替代性。 (2)数量证据 欧美的反垄断调查机关还注重收集直接的数量证据,譬如,说明需求价格弹性和交叉需求价格弹性的数据。需求价格弹性是指一种被需求商品的数量百分比变化除以其相应的价格百分比变化。 根据微观经济学的供求理论,一种商品价格的上涨,会导致需求的下降,销售量的减少,因此,需求价格弹性小于等于 0。假如需求价格弹性介于 0 和-1之间,说明市场对这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很小,或者是僵硬的,也就意味着特替换的其他商品不多。 假如大于 1 说明需求价格弹性较高,表明市场上存在其他可替代的商品。 需求价格弹性只能反映市场上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替代商品,却无法说明那些商品是可替代的商品。 此时,我们就需要计算交叉需求价格弹性。计算方法为,以 A 商品数量的百分比变化处以相应的 B 商品价格的百分比变化。 假如 A 商品和 B 商品之间的交叉价格弹性为正数,那么说明 A 与 B 之间存在需求替代关系。反之,假如是负数,那么说明两者之间是补充关系,例如汽车和汽油之间的关系。 这些数据中,尤其是交叉需求价格弹性最直接反映了以数量不大但重要且非临时性的涨价来衡量替代关系,由此界定相关市场的理念。应当说,比起那些证明经验推断的证据科学的多,但也必须承认,取得这类数量证据的难度大,对于反垄断机构来说是挑战,但是从美国和欧共体反垄断机构的做法来看,其趋势却是越来越倚重数量证据。 (3)客户以及竞争者的意见 反垄断机构常常会以问卷的方式访问待定市场上主要的客户和竞争者,以征求他们对划分商品市场的意见以及其他一些有关确认市场范围的重要信息。譬如,调查机关会询问客户和竞争者,假如所调查的商品在所调查的地域内价格稍稍上涨(5%-10%),他们会作何反应。 调查机关会将答案同事实证据结合起来考虑。 (4)消费者的偏好 就消费品而言,反垄断机构可能很难直接向最终消费者调查商品替代的情况。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