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法令法规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合同履行工作,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有关部门,望各部门仔细贯彻执行。第二条 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月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第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根据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第四条 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因企业合同履行部门过错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及时实行补救措施;因客户过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提请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企业合同履行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以确认合同履行情况符合合同要求。重大复杂的合同项目,由总经理同意后可外聘专家参加合同履行控制工作。第七条 合同履行部门应制订合同履约流程,明确履约控制指标,明晰参加合同履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编制合同履行岗位职责书,工作人员应在岗位职责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岗位职责书由企业法律部门负责编制,应标注所履行合同的编号、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开始履行时间、全员审核部门等基本情况。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账。第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前五天,履行部门应向总经理办公室发出通知;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在履行之初与总经理办公室协商处理验收事项;涉及货物交接的合同,在接收货物时,应通知验收人员到场。第九条 合同履行部门应督促客户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已有规定的,根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及企业履约目标。第十条 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第十一条 客户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十二条 客户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继续交易将损害企业利益的,合同履行部门或验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