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约法令法规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企业合同履行工作,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保护企业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有关部门,望各部门仔细贯彻执行
第二条 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月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消极理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
第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负责人,根据企业审核规定执行,即由谁审核,就由谁负责合同的事前监督、事中处理和事后总结
第四条 总经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
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因企业合同履行部门过错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应及时实行补救措施;因客户过错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提请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企业合同履行部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以确认合同履行情况符合合同要求
重大复杂的合同项目,由总经理同意后可外聘专家参加合同履行控制工作
第七条 合同履行部门应制订合同履约流程,明确履约控制指标,明晰参加合同履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编制合同履行岗位职责书,工作人员应在岗位职责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岗位职责书由企业法律部门负责编制,应标注所履行合同的编号、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开始履行时间、全员审核部门等基本情况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账
第八条 合同履行完毕前五天,履行部门应向总经理办公室发出通知;即时清结的合同,应在履行之初与总经理办公室协商处理验收事项;涉及货物交接的合同,在接收货物时,应通知验收人员到场
第九条 合同履行部门应督促客户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已有规定的,根据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