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管理规定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象山港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水域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桥水域内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行为,船舶和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大桥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从事的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允许 45000 载重吨及以下船舶双向通行,其余桥孔均禁止船舶通行
45000 载重吨以上至 65000 载重吨以下的船舶若要通过大桥,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提前 24 小时将船舶载重吨、实际吃水及当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船舶概况和航次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
任何船舶和设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大桥禁航水域
第五条 通过大桥的船舶,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富裕高度, 1 根据本船的吨位和当时水面以上的最大高度,根据主通航孔和桥区航道的通航技术标准,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大桥
禁止超大桥通航尺度的船舶通过大桥
第六条 船舶进入大桥水域前,应当实行下列措施: (一)向宁波船舶交通管理中心(VTS 中心)报告船舶动态; (二)对舵、锚、主辅机、航行设备、通信导航设备等重要设备进行再检查,确认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第七条 船舶通过大桥水域时,应当实行下列措施: (一)备车航行,加强了望,船长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在机舱指挥; (二)提前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相互通报船舶动态,协调通过顺序; (三)顺流航行不得超过 12 节,逆流航行不得超过 10 节
第八条 船舶通过桥区航道时,应根据相应的桥涵标和水上助航标志引导航行,尽可能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