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充分发挥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作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
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Ⅰ、Ⅱ、Ⅲ类
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
矿业权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分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地方预算
鼓舞通过建设区域分库或将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等方式提高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服务能力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的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保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物地质资料馆藏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以下简称“实物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及受委托保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筛选、采集、验收、整理、保管实物地质资料;(二)向社会提供实物地质资料服务;(三)建立健全馆藏实物地质资料保管、利用制度;(四)每年 1 月底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服务等情况;(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汇交人应在汇交成果地质资料之前,填写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附件 1),报项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