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小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体育、卫生、财政、公安、食品和药品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 第四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实行多种形式促进学生体质健康。 第五条 对在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体育设施与活动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规划学校体育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体育场地,配备体育设备和器材;制定场地、设备和器材的管理维护制度。学校体育场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设备和器材。 第七条 鼓舞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学校免费开放、向学生优惠开放。 学校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当在课余时间向本校学生免费开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举办以田径运动项目为主的综合性学生运动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举办年度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学校应当每年举办学生运动会,组织本校学生参加体育竞赛;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日常学生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列入教学计划,不得削减或者挤占体育课时。 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以室外活动为主,加强体能练习,提高学生身体素养。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行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教学与活动形式,指导学生开展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注重培育学生的体育运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的基本技能。 第十二条 鼓舞学校结合实际开发体育校本课程,开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 鼓舞学校创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创办体育联办训练点,成立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一级高级中学和一级完全中学应当建设成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