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向何处去比较法向何处去 【摘要】无形法到成形法,为法律进化过程,那么比较法到底从哪里来,未来的走向又是什么?本文主要探讨比较法学的未来适用方向问题。 【关键词】比较法 法系 法律思维 一、法律体系 法系的分类与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者引以为傲的据点。在比较法学者看来,致力于宏观构架的比较才能称之为真正的比较,那些规则、条文、具体的法律都必须构建在这个构架之下。“比较法学者可以,尤其是在讨论的初期阶段,运用法系作为一种概念性的、理论性的工具勾画出外国法的核心内容,以及通过类比法系这种制度阐明外国法的一些具体特点以及核心原则”可以看出法系划分比较在比较法学中的地位了。他们称之为系谱比较。虽然后来胡撒在文章中一法系为例对这一宏观构架给予了批判,但也并未给出一个明确的比较内容或者比较方式。笔者对于系谱比较这种方式有诸多疑虑。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里提到:“作为本书作者,我深信世界上确实存在着大约 16 个法系。它们分别是: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海事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德国法系、斯拉夫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系谱比较的分类标准是什么?又是如何得出?怎么样去区分哪些是独立的法系,哪些又可以归类为一类法系。这里面的界定标准有无一个非常明确的主体。假如没有,而是根据每个区域的文化、历史、制度演进来做划分从而归类成为某一种法系,这里面存在一个逻辑的悖论,那就是假如我们通过系谱比较可预先得知外国法的大体构建以及核心内容,而我们在系谱比较之前又是讨论过当地的具体文化、历史以及其他等等从而划分出法系种类,此种逻辑的推论从时间上来看已然无法区分也无从证明到底是从宏观讨论到微观,还是从微观比较分类宏观。现存世界上公认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为主流法系,那以前的十六种法系剩余的其他都已然消逝了吗?这种消逝的标准又是如何确定的?中华法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消亡迄今都无人能给出准确的回答。 二、法律思维 皮埃尔.勒?一直都非常强调法律思维的重要性。他常常提及要对法律内在结构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而不仅仅是对一些规则、条文的肤浅的理解。“假如不止停留在对条文以及概念性的理解这个层面,根据法律思维(legal mentalites)来建立一个更深化的理解,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尽管在欧盟这个大整体之下,法律体系相互是紧密联系,但是并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