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 古代中国经济的基本结构与特点第四节 古代中国的经济政策素材西欧庄园经济和农奴制以及东汉的庄园经济 9—13 世纪是封建庄园兴盛时期
9 世纪起,一种新的封建农业经济组织形式──农奴劳役制庄园开始在西欧流行
典型的庄园采用劳役地租的剥削方式,这就决定了庄园的结构以庄园的土地划分成领主自营地和农奴份地两部分的特征
庄园有时就是一个村子,但二者也经常是不一致的
庄园的耕地呈条田状插花分布,领主自营地、各户农奴份地互相交错在一起,所以实行强迫轮种
中古西欧农业生产力发展缓慢,致使农村公社的耕作制度得以长期保留
9 世纪的王室庄园和大修道院庄园面积很大,有的占地几千公顷
9 世纪以后的庄园一般都比较小
庄园以外的农民也多是封建依附农民,但所受剥削不同于服沉重劳役的农奴,一般以交纳实物租、货币租为主
劳役地租在 14 世纪以前大体上是适合当时西欧比较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的地租形式,庄园作为农奴实行劳役地租剥削的组织曾在西欧这一时期存在
经济上农奴和其他封建农民一样,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
他领有份地,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耕作,他有独立经济,有财产,有家庭
农奴的特性在于他须在庄园上耕种领主自营地,受劳役地租剥削
在劳役地租的条件下,封建主对农奴人身,换言之对其劳动力特别强有力的支配是对农奴进行剥削所必需的
这种封建主与农奴在生产中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以法律形式和其他非经济手段(如习惯、道德、舆论)固定下来就体现为封建地主对农奴的超经济强制
法律强调农奴人身属于主人,农奴世代成为农奴,只有被主人释放才能免除农奴身份,不能随意离开主人,可由主人买卖或转让
从法律地位讲,农奴没有婚姻自由,与所在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要交结婚税;没有财产权,要纳“死手捐”(即继承税),主人还可按自己的需要临时向农奴勒索钱物
农奴对于主人这种低下的法律地位明显受到罗马法有关奴隶规定影响的结果,但从根本上说是为了保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