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不安抗辩争议之典型案例选【高杉按语】在整体市场环境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很有可能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一方突然发现对方丧失了履约能力,那么此种情况下,己方是否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待对方恢复履约能力后再履行己方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针对此种情形特设不安抗辩制度,赋予一方当事人特定情形下中止履行的权利
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1
须由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且互为对价给付(此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同);2
须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效且存在(此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同);3
须当事人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此点与顺序履行抗辩权相同);4
先序履行方履行期限届至,但后序履行债务方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5
后序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可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6
先行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较多,审判实践中对主张不安抗辩的一方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审查较严
同时由于在不少实际交易中,买卖双方的发货、付款往往分割为多次,同时还与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交织,并非一次发货、一次付款即完成交易,因此《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先履行”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解释空间
另外,从《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表述来看,设立不安抗辩制度主要针对的应是合同对方丧失履约能力,而非针对合同标的物,但在实际纠纷中,不少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往往是基于合同标的物本身存在瑕疵或其他不能交付、过户的情形
就不安抗辩的争点,特筛选若干典型案件并节选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67号福建联迪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汇油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联迪公司与上诉人汇油卡公司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