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b_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比较讨论 doc18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进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假如讲市场环境是旅行市场机制内生的话,那么制度环境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业领域中的现实反映。各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在旅行业进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体现出较大的共性,而制度环境由于易受社会与政府行为的干预而出现出较大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的比较讨论,为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一、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政府关于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要紧体现在有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方面。一样讲来,一国内与旅行社经营治理有直截了当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页图 1 所示。图 1 所示,箭头方向越往上,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强制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上一层的法律法规对下一层的法律法规有制约作用,多数时候,下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上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制订的。例如日本治理旅行社的要紧法律依据分为法令、政令和省令。法令需经国会批准,是治理旅行社的差不多法律依据。政令需经内阁政府批准,多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制定实施细则。省令为运输大臣颁布的具体规定。日本与旅行社治理有关的法律要紧是《旅行业法》(注:日本人称旅行社为旅行业。(下同)——作者),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使旅行社依法经营,爱护旅行者的利益。为了和《旅行业法》相配套,日本还相继颁布了旅行业法施行令、旅行业法施行规则、一样旅行业标准旅行合同条款和代理店旅行合同条款。一样旅行业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的责任、处理原则等;代理店旅行合同条款则对经营旅行代理业务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翻译导游法明确规定了翻译导游必须同意国家的考试和应具备的条件;商法则明确规定了旅行业的交易规则、反对垄断,要实行公平竞争,并由国家的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旅行市场的交易行为。图 1 旅行社业治理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各国经营国际旅行的旅行社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的制约与调整,如 1974 年 4 月 23 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饭店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饭店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1979 年协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芝加哥条约”、1974 年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伦敦公约)等。只要某一旅行社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成为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