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竣工证书”使用指引 1、根据合同条件之工程验收条款。甲方有权发出竣工证书给承包方,证明其工程可交付使用。2、竣工证书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合同的工程,甲方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竣工,最后必须落实到确切发文,各方均以竣工证书上指定之日期作为工程竣工日期以及保修期的开始。3、竣工证书应由甲方统一格式,由项目专人负责发出,同时应抄送公司采购及成本控制部门,有咨询顾问公司的,须抄送给咨询顾问公司,并做好签收。4、所有合同的竣工证书都必须以该合同之编号作为唯一的证书编号,其所涉及工程名称、收文单位名称及施工单位负责人,均需以合同内之约定为准。5、 竣工证书一经发出,不应再做更改。所以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发出;(1) 本工程已经不存在任何尚未发出指令的变更工程或增加工程;(2) 乙方已提交能满足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及经甲方批核的竣工图、竣工和各类保证书等给甲方;(3) 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由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验收通过。6、竣工证书一经发出,工程即进入保修期。该工程各方可进入结算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