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问责追责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追责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事业部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实行问责追责,坚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严治企、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防并举,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追责的情形、方式与适用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追责:(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经营活动,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拒不执行或贯彻执行不力的;(四)因工作失职、失误,致使本单位(部门)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五)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事件或者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六)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置若罔闻,或者在经济交往活动中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七)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需要问责追责情形的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六条 实行问责追责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纪处分
(一)经济处罚包括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等;(二)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降职、责令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