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案例范文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商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依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需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以下是我今日要与大家共享的:房地产合同纠纷违约金相关案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案例解析:上诉人辽宁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和民合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年11月28日立案,由审判员白云良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高子丁、代理审判员王大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投资公司托付代理人徐驰、王昱,被上诉人李世公司托付代理人栾严峰到庭参与第2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投资公司诉李世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于20xx年11月12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投资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743.1万元、拖延履行违约金及利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15日作出(20xx)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关于李世公司的违约金责任,该裁判文书作出了如下论述:由于20xx年协议书明确商定,如李世公司未在商定的时间内向投资公司支付价款,则按未给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向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此李世公司应向投资公司担当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且当事人商定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状况。李世公司虽提出最高法院有关于违约金标准的司法解释,应按司法解释标准给付违约金,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根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均是指当事人没有商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而依据的“计算标第3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准”,而本案双方当事人明确商定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不属于没有商定违约金“标准”。故李世公司以按司法解释确定违约金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由于当事人的前述违约金的商定属于拖延履行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就拖延履行商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李世公司担当违约金责任后仍须连续给付合同价款。由于双方商定的是分期付款,故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亦应分别计算,即其中247万元的违约金从20xx年5月21日起计算,另247万元从20xx年6月21日起计算,其余249.1万元从20xx年7月21日计算。由于投资公司起诉所主见的违约金系计算到20xx年10月30日,诉讼中投资公司亦未增加诉讼恳求,依据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本院对发生在20xx年10月31日后的违约金不予处理,即依据投资公司的诉讼恳求本案的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为20xx年10月30日。最终判决李世公司给付投资公司743.1万元的拖延履行违约金482700元。上述事实,有投资公司向法第4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庭供应的(20xx)沈民(2)房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副本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予以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投资公司要求李世公司基于违反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给付拖延履行违约金的诉讼恳求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诞生效判决,李世公司在该次诉讼中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理由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并不能据此证明投资公司可以依据该判决的认定增加违约金数额另行诉讼,投资公司在该诉讼中恳求的违约金标准及期限、数额是在诉前预知诉讼风险前提下的选择,在法院支持其违约金计算标准后另行增加违约金数额进行诉讼,不符合相关法律对违约金性质、目的的规定,也不符合民事诉讼程序的效益性原则,投资公司本次诉讼的诉讼恳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