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老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应通过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养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进展。第四条 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教学管理第五条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 6 小时,中学不超过 7 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 30 分钟,四年级不超过 45 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 1 小时,初中生每天 1.5 小时,高中不超过 2 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 10小时,初中生每天 9 小时,高中生每天 8 小时)。第六条 加强教学讨论,积极进行教改试验。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七条 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法律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八条 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 50 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 20 人-40 人,中学班 50 人)。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实行留级。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等规定,以加强实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阅读活动的指导。三、教职工管理第十条 老师应当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