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猎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猎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申请人实行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四)内部讨论、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