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罚条例 员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根据国家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深圳市政府有关的劳动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第二章 责任与权限 第 3 条 3-1 对在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员工给予荣誉称号鼓舞和物质奖励;对违 反公司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及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给公司造成损失和侵害公司利益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2 此规则的解释权归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第三章 运营程序 第 4 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荣誉称号鼓舞和奖金奖励。 4—1 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拓展销售渠道,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别贡献的或发明制造取得显著成绩的。 4-2 提出合理化建议或通过技术革新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4-3 保护公司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的。 4-4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破坏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4—5 因其它特别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荣誉称号和奖金分为以下三等: 等级 奖金额 一 等 1500 元-3000 元 二 等 800 元-1500 元 三 等 300 元-800 元 4—6 对有特别贡献的集体也可以采纳集体奖励的办法.例如采纳集体记功的形式予以奖 励 4-7 有特别贡献的也可在给奖金的同时辅之以晋级奖励。 4-8 奖励人员由所在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对可以直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给予荣誉称号和奖金,提奖额应与制造的效益额挂钩,各部门申报的材料交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第 5 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员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给予批判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辞退. 第 6 条 6-1 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产品降级、报废、返工或设备损坏事故的,视其一次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直接损失价值 处分种类 100 元-500 元 书面警告 500 元-1000 元 书面严重警告 1000 元以上 解除劳动合同 6-2 工作严重失职或违章办事,在公司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活动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其在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大小,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并根据其损失金额按以下规定给予处分: 损失金额 处分种类 100 元-1000 元 书面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