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莱勒电气有限公司公司员工离、调职管理办法第一条 公司员工离职区分:(一) 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二) 辞退(解雇):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因不景气原因裁员者,或严重违反厂纪厂规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三) 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 2 日以上脱离其工作岗位为自动离职。(四) 调职: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别原因,如晋升、晋级、降职、降级等需调动工作岗位为调职。第二条 员工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向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批。审批期间,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若时间不够或未按规定之辞工、解雇者均视为自动离厂。第三条 辞工必须由本人向人事索取《离职申请/通知单》,并仔细填写后,经相关部门主管审批后,由部门主管将《离职申请/通知单》按离职手续办理.第四条 离职手续:(一)员工离职,员工持已批准的《离职申请/通知单》和《移交清单》到各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人事部审核.(二)管理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索要《移交清单》一式三份,按《移交清单》内容规定,详细填入《移交清单》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部门,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申请/通知单》及 IC 卡一并交人事部核定。第五条 移交手续(一)工作移交:原有职务管理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员工手册、技术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移交指定的接管人员或有关部门,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待清楚(手册、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于保管资料单位签收).(二)事务移交:1.原领的厂服交还办公室(二年以上的免).2.原领的工具、文具(消耗物品免)交还公司办或有关部门.3.上述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单》,由接收部门经办人在离职单签字证明即可。(三)移交期限以 2 天内办妥。(四)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指定接收人的应临时指定人员先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自移交,如无其他人员可派,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五) 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 未清的应由该单位主管负责追踪。(六) 各种移交手续办妥后,方可领取薪资。第六条 薪资结算:(一)即辞即走者,扣除半个月工资,申请辞职期限不够一个月者,按比例扣除。(二)自动离职者,不发任何薪资,对公司财物交接不清自离者,视情节轻重报当地公安机关。(三)解雇者发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