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第一条 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物资管理,完善物资管理办法,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切实保障各部门正常工作需要,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各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觉降低物资消耗,节约开支
三、行政部为公司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公司的全部物资原则上应由工程管理部统一按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验收和领用流程执行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可根据自身的职能范畴对除固定资产范围之外的物资自行进行管理
五、各部门自行管理的物资应严格按本部门的管理办法法律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分批、月、季报公司行政部备案,未经备案登记的,公司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入帐手续
六、凡属固定资产范畴的物资均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包括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等)
第二条、物资的分类: 1、固定资产:(1)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均为固定资产
(2)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作为公司主要财产,使用时间在二年以上的也应视为固定资产
如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电器及影视设备,办公用具及设施、娱乐及文体设备、各种名贵花草及树木等
2、低值易耗品:不够固定资产条件的,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下(不含 2000 元)单位价值在 150 元(含 150 元)以上者为低值易耗品
如特别办公用品、餐饮部用具、物业用品等
3、零星物品:单位价值在 15 元以下的物品以及工具用具等有保管价值者均为零星物品(包括普通办公用品、茶、瓷器、玻璃器皿等)
4、物料用品(消耗品):为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必需用的物资
如宾客用品、卫生用品、易耗办公用品、各种劳保福利物资以及各种加工用品等消耗品
5、废旧物资:为企业已报废的各项财产
如机电设备、各种器材等物资
6、其他物品:包括赠送的各种礼品、旅客遗丢(无法归还)的物品、捡拾东西、馈赠剩留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