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指示交付我国买卖合同中的
67条(涉及运输的风险转移)和第68条(在途货物风险转移)规定的状况下,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或买方不在适当的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
这被认为是公约实行交付主义的依据
仅从上述规定来看,的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综观公约的规定,这种结论就值得怀疑
由于公约只适用于跨国的货物买卖,也即是说只适用于动产买卖,但公约第2条明确排解了对船舶、船只、气垫船和飞机的适用,这几类动产在各国普遍都属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特别动产
既然公约不适用于特别动产,那么公约事实上只适用于一般动产
由于各国在货物全部权转移问题上的规定差异太大而无法统一,公约回避了这个问题,而在特别动产上之所以能取得共识,就是由于特别动产全部权的转移必需办理登记手续,仅转移占有并不能完成买卖合同的交付,只是各国在登记效力的不同上涉及立法主权的问题,才在公约中明确排解
可见,公约中货物的转移占有与转移全部权仍旧没有截然割裂开来
回避一般动产全部权转移问题之所以可行,是由于国内买卖合同,由于适用同一法律规章,在当事人没有商定的状况下,法律可以进行补充,但在国际买卖合同中,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一个共同的法律规章,对全部权1Word文档转移的规章就更多地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明确商定了
此外,由于国际货物买卖过程很简单,往往涉及长途运输,其间的风险就远远大于国内买卖,所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转移的意义要大于全部权转移
只是由于公约回避了全部权转移的问题,因此从文字上考察,就无所谓全部权主义之立法了
对一般动产而言,各国全部权的公示方式是基本全都的,那就是占有,转移占有就表明转移全部权
因此,公约中的货物风险表面上是从占有转移时起发生转移,接受的是交付主义,事实上全部权是与风险同时转移的,公约实行的是全部权主义
综上所述,在买卖合同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