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sft有限n任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xxx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如公司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但合同内容对公司权益具有重大影响的,该合同参照本办法管理。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按照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对合同的制定、审查、签署、履行、保密、保管等行为进行规范的活动。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风险管理部牵头对合同进行统筹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对全公司进行合同方面的法律指导;(二)负责制式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及废止;(三)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四)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事宜;(五)其他管理职责。第五条各部室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式合同的参与修订、清理、签订和履行;(二)负责非制式合同的起草、清理、签订和履行;(三)对非制式合同涉及的商务条款进行审核;(四)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第六条综合部负责合同印章及合同档案的管理。第三章合同的制定第一节合同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采用电子签约方式的合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的电子界面上进行。禁止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第八条合同的基本要求包括:合同文字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重要概念应设专门解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具体。第九条合同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各方基本情况、签订合同的目的和依据、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地点、期限和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变更或解除条件、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签约的地点和日期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等。第二节制式合同的制定第十条制式合同是为重复使用而统一制定和推行的业务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第十一条制式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各项制度的规定;(二)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三)合同内容完整,权利义务明确,条理清晰;(四)条款语言文字不得含有明显的歧视性表述;(五)使用频率较高且修改频率相对较低。第十二条制式合同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和下发,供公司各部室使用。第十三条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针对制式合同的起草和修订提出建议;制式合同的启用应充分征求业务部门意见。第十四条制式合同的启用和废止须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发文。制式合同根据需要可配备合同使用说明。第十五条各部室原则上不能对公司制式合同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客户提出修改制式合同请求,且业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办人员须填写法律审查事项申请表,并明确写明变更理由。制式合同的个案修改,应以具体业务所必需为限,且不得在修改后普遍适用于同类其他具体业务。第十六条制式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一)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二)制式合同的内容与业务发展或经营管理需要不相适应;(三)其他需要修订或废止制式合同的情形。第三节非制式合同的制定第十七条非制式合同是制式合同之外所有对外签署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结合业务需要,可以制定非制式合同。必要时可参照以下合同制定:(一)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或者行业协会推荐的示范合同;(二)参照已经过公司法律审查同意使用的合同;(三)参照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结合业务实际需求进行修改。第十八条非制式合同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查和法律审查。第十九条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立项委员会或项目审批委员会批准,风险管理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合同。共同参与方包括: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相关部门经办人及主管业务负责人、合作律师等。共同参与制定的合同为非制式...